本报讯 (记者韩昱)财政部8月13日消息显示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发布了《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以下简称《公告》)。
《公告》明确,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,按照“收派服务”缴纳增值税。
《公告》也明确,具有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(以下简称网络货运)经营资质的纳税人,从事网络货运经营,自行采购并交付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、天然气、电力、氢能、二甲醚、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(能源)和支付的道路、桥、闸通行费,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,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:一是,成品油、天然气、电力、氢能、二甲醚、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(能源)和支付的道路、桥、闸通行费,应用于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。二是,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。
(编辑 郭之宸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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